遇到職場霸凌怎麼留證:韓國 직장갑질119 的提醒與台灣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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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在 2019 年 7 月 16 日開始施行職場霸凌相關規定,民間團體직장갑질119(職場甲質 119,2017 年成立,專門接受職場欺壓投訴)長年處理這類個案。該團體與民調機構在 2026 年 6 月對 1,000 名上班族所做的調查顯示,32.1% 表示曾遭職場霸凌,其中 55.1% 選擇忍耐或裝作沒事。台灣則在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場霸凌防治新制。這篇先整理韓國的提醒,再對應到台灣現在能走的管道。
韓國團體提醒的順序:先顧人,再留證
韓國法上路當天的新聞報導(Newsis),引述了직장갑질119 的十點指引。歸納起來,「蒐證」並不是排在第一位:
- 先照顧自己:不要責怪自己,找信任的人談,必要時就醫或諮商。
- 再留下紀錄:把行為、日期、時間記下來,保留錄音與目擊者的說法。
- 接著看規則與管道:查公司工作規則怎麼寫,向公司或勞動機關通報,視需要請休假或申請調整工作地點。
- 預備後續:事先想好遭到報復時怎麼辦,也可以考慮工會等集體途徑。
該團體也提醒,如果公司最後認定不構成霸凌,當事人可能擔心被反控誣告或毀謗,所以證據要事先備好。這一點相當實際,因為通報數字和實際處罰之間仍有距離:《京畿日報》2026 年 7 月的報導引述韓國勞動部資料,通報件數從 2020 年的 5,823 件增至前一年的 16,373 件,但裁處罰鍰的只有 231 件,占 1.4%。證據準備得好,也不保證結果,只是讓你的說法站得住。
台灣新制的重點
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孤立、侮辱等言行,致身心健康受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所以單次嚴厲要求工作品質,和這裡的定義未必相同,留證時要能呈現「超出合理範圍」與「持續」。
- 雇主義務:勞工 10 人以上要訂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還要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職安署說明,不論規模,只要知悉或受理申訴,雇主都應啟動防治機制。
- 向誰申訴:第 22 條之 3 規定,應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可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自行為終了起逾 3 年不受理,事發時在職者並可於離職之日起 1 年內申訴,較長者從其規定。
- 調查程序:第 22 條之 2 要求客觀公正,給雙方陳述機會並遵守利益迴避,達一定規模者要組調查小組,外聘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不得報復:第 39 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工作者依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不利處分無效,且由雇主舉證兩者無關。
若涉及性騷擾,則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13、32 條之 1 處理,管道與期限不同,請分開確認。
留證清單
| 類型 | 怎麼留 | 注意事項 |
|---|---|---|
| 事件紀錄 | 當天寫下時間、地點、行為人、原話、在場者與對自己的影響 | 寫事實,少寫形容詞;用寄給自己的 Email 留下時間 |
| 訊息與郵件 | 截圖時保留對方名稱、日期、時間與前後文 | 原始對話不要刪;公司機密資料不要擅自外傳 |
| 工作變動 | 指派紀錄、考績、被移出群組或會議的通知 | 對照時間點,才能看出是否與申訴或衝突相關 |
| 就醫紀錄 | 身心科或家醫科的診斷與諮商紀錄 | 首先是為了健康,其次才是佐證 |
| 自己在場的對話 | 你本人參與的談話可以錄音留存,保留原始檔 | 依通保法第 29 條第 3 款,須為對話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
| 同事證詞 | 請對方在調查時陳述,或自願提供書面說明 | 不要私下錄同事之間的談話 |
界線要講清楚:不可以把手機或錄音設備留在你不在場的會議室、辦公室或主管座位,不可以錄同事之間的對話。這些情況你不是對話的一方,可能觸犯通保法第 24 條或刑法第 315 條之 1,連帶讓整份申訴的可信度受到質疑。韓國律師的文章也有相同提醒:不在場的錄音可能違反當地法律,錄音者要是對話的參與者才安全。
申訴怎麼走
- 整理資料:把紀錄按時間排好,附上證據清單,原始檔案另外保存。
- 向雇主書面申訴:用公司公告的管道提出,留下送出紀錄,並詢問處理流程與保護措施。
- 公司不處理或處理有問題:第 39 條第 1 項允許工作者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第 22 條之 2 也規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時,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可要求重新調查。
- 對象是老闆本人: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 需要諮詢:勞動部 1955 專線 24 小時免付費;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 412-8518(手機加 02);若已影響情緒與睡眠,衛福部 1925 安心專線也是 24 小時免付費。
常見問題
公司不到 10 個人,也能主張嗎?
第 22 條之 1 的人數門檻是針對要不要訂定並揭示管道等書面制度。依職安署的說明,不論規模大小,雇主知悉或受理申訴都應啟動機制,公司小不等於不適用,細節可撥 1955 確認。
可以錄主管和別人的談話來證明他也罵別人嗎?
不可以。那是他人之間的對話。可以請當事人自行提供說明,或在調查時請調查單位訪談。
證據不多,還能申訴嗎?
可以先提出,再持續補充;依第 22 條之 2,調查時雙方都有陳述機會。具體內容越多越好處理,結果仍依個案認定。
小偵探建議
先把紀錄寫起來,這一步不需要任何設備。真的需要在自己參與的談話中留下錄音或影像時,再評估工具,有需要可以到小偵探 Safe 線上商店看看,或透過LINE 諮詢告訴我們你的情境,我們會以自己在場、合法留存為前提提供建議。涉及申訴策略的部分,建議找律師、工會或勞工局。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律師或相關主管機關。請遵守法律規定,勿將任何錄音錄影設備用於侵害他人隱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