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參與的對話可以錄嗎?韓國通信秘密保護法與台灣通保法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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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知道我在錄,這樣犯法嗎?」這大概是談錄音時最常被問的一句。翻查韓國和台灣的規定,兩邊對「自己參與的對話」給出的方向相近,但法條的寫法、第三人徵得同意時的結果,以及錄音者目的的角色,其實並不一樣。把兩邊對照一次,界線會清楚很多。韓國部分僅供國外對照,在台灣錄音仍以台灣法律為準。
韓國的關鍵字:타인간,「他人之間」
韓國《通信秘密保護法》第 3 條第 1 項禁止錄下或竊聽「공개되지 아니한 타인간의 대화」,也就是未公開的他人之間的對話。依 law.go.kr 上 2026 年 10 月 2 日施行的條文,違反者依第 16 條第 1 項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 5 年以下資格停止,條文沒有罰金選項。就連把這樣取得的內容公開或洩漏,也適用同樣的刑度。
韓國大法院的幾則判決把「他人」的範圍畫得相當明確:
- 2006도4981(2006 年 10 月 12 日):三人對話時,其中一人錄音。另外兩人的發言對錄音者來說不算「他人之間的對話」,不違反該條。
- 2021다236999(2021 年 8 月 26 日):通話的一方在對方不知情下錄音,不屬於竊聽。但第三人只取得通話一方同意就錄音,只要另一方沒有同意,仍屬竊聽,錄音內容沒有證據能力。這則判決沿用 2002 年 2002도123 判決的見解。該案原告的錄音來自手機上的自動錄音功能,法院不採該錄音,請求也被駁回。
- 2013도15616(2016 年 5 月 12 日):第三人利用保持通話中的手機,聽取並錄下別人的對話,違反該條。
- 2020도1538(2024 年 1 月 11 日):家長讓孩子帶著錄音器材到教室,錄下老師上課時的話。法院認為「未公開」不等於祕密,而是指未對一般大眾公開;教室裡的發言只對學生開放,家長又是未參與對話的第三人,因此錄音與逐字稿都不能當證據,原判決遭撤銷發回。
最後這則尤其值得看:動機或許是保護孩子,最後錄音依然被排除。出於善意,並不會讓第三人變成當事人。
台灣的關鍵字: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
台灣的架構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把「言論及談話」、電信通話都列為通訊,但限於有事實足認對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第 30 條須告訴乃論。第 29 條第 3 款則是不罰事由,全文是: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另外,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無故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刑度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兩邊的差別,一張表看完
| 情境 | 韓國 | 台灣 |
|---|---|---|
| 自己參與的對話 | 不屬「他人之間」,不違反第 3 條 | 屬通訊之一方,且須「非出於不法目的」才不罰 |
| 第三人取得一方同意後錄音 | 判例認為通話部分仍屬竊聽 | 條文列入不罰事由,但須事先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
| 錄未參與的對話 |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並科資格停止 | 通保法第 24 條、刑法第 315 條之 1 均可能適用 |
| 能否當證據 | 第 14 條第 2 項準用第 4 條,違法取得者不得作為證據 | 由法院個案判斷,本文不下一概而論的結論 |
| 事後的民事責任 | 有「音聲權」侵害的討論,但個案未必成立 | 民法第 195 條保護隱私,散布內容另有責任問題 |
台灣比韓國多了一道「目的」的檢驗。本文沒有查到最高法院對「不法目的」的統一定義,所以不替法院畫線,但有一點很直白:拿錄音去勒索、恐嚇的人,很難主張自己沒有不法目的。至於第三人取得同意這一項,條文雖然存在,也不該被理解成「找人幫忙代錄沒關係」。同意必須來自那場對話的一方,而且要在事前,風險不低,請先問律師。
日常情境怎麼對應
- 可以考慮:主管找你談話、廠商和你通電話、你本人參加的協商,你從頭到尾都是對話的一方,目的是留下紀錄。
- 不可以:離開座位後讓裝置繼續錄;把手機或錄音設備留在會議室、對方家中或車上;錄下同事之間、家人與他人之間的對話;在一旁聽別人交談順手按下錄音。這些情況你都不是對話的一方。
- 也別誤會:「我人在現場」不等於「我參與了對話」。隔壁桌的談話、走廊上別人的爭吵,都不是你的對話。
錄下來之後,韓國律師的文章建議保留未剪輯的原始檔,並另外記下日期、地點與在場者,因為合法錄音也不會自動成為有力證據,還要能說明內容沒有被動過。這個習慣在台灣同樣實用。也別忽略最單純的做法:直接告訴對方「我會錄音留紀錄」,得到同意後爭議自然少很多。
常見問題
自己的通話錄音算嗎?
電信通話屬於通保法第 3 條的通訊,你是通話一方時同樣適用第 29 條第 3 款,也就是非出於不法目的才不罰。幫別人錄他們的通話則是另一回事。
開會時可以錄嗎?
韓國判例認定多人對話中的參與者錄音,不違反第 3 條。台灣條文則看你是否為通訊之一方及目的,而且公司的保密規定或工作規則可能另有要求,違反時的勞動責任是另一個問題。
可以把錄音放到網路上嗎?
合法錄音不等於可以公開。內容可能涉及他人隱私或名譽,刑法第 310 條與民法第 195 條都可能適用。需要使用時,交給律師、調查機關或法院,比自行公開安全。
小偵探建議
一句話記法:只錄你自己正在參與的對話,人走了就停止,目的是保存紀錄而不是拿來威脅誰。你若需要在自己參與的談話或現場留下紀錄,可以到小偵探 Safe 線上商店了解相關產品,或用LINE 諮詢說明你的狀況,我們只會就合法情境給建議,超出這個範圍的需求我們會直接建議你找律師或相關機關。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律師或相關主管機關。請遵守法律規定,勿將任何錄音錄影設備用於侵害他人隱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