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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10 月

自己參與的對話可以錄嗎?韓國通信秘密保護法與台灣通保法的差別

・分類:針孔手機指南・閱讀約 6 分鐘

「對方不知道我在錄,這樣犯法嗎?」這大概是談錄音時最常被問的一句。翻查韓國和台灣的規定,兩邊對「自己參與的對話」給出的方向相近,但法條的寫法、第三人徵得同意時的結果,以及錄音者目的的角色,其實並不一樣。把兩邊對照一次,界線會清楚很多。韓國部分僅供國外對照,在台灣錄音仍以台灣法律為準。

韓國的關鍵字:타인간,「他人之間」

韓國《通信秘密保護法》第 3 條第 1 項禁止錄下或竊聽「공개되지 아니한 타인간의 대화」,也就是未公開的他人之間的對話。依 law.go.kr 上 2026 年 10 月 2 日施行的條文,違反者依第 16 條第 1 項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 5 年以下資格停止,條文沒有罰金選項。就連把這樣取得的內容公開或洩漏,也適用同樣的刑度。

韓國大法院的幾則判決把「他人」的範圍畫得相當明確:

  • 2006도4981(2006 年 10 月 12 日):三人對話時,其中一人錄音。另外兩人的發言對錄音者來說不算「他人之間的對話」,不違反該條。
  • 2021다236999(2021 年 8 月 26 日):通話的一方在對方不知情下錄音,不屬於竊聽。但第三人只取得通話一方同意就錄音,只要另一方沒有同意,仍屬竊聽,錄音內容沒有證據能力。這則判決沿用 2002 年 2002도123 判決的見解。該案原告的錄音來自手機上的自動錄音功能,法院不採該錄音,請求也被駁回。
  • 2013도15616(2016 年 5 月 12 日):第三人利用保持通話中的手機,聽取並錄下別人的對話,違反該條。
  • 2020도1538(2024 年 1 月 11 日):家長讓孩子帶著錄音器材到教室,錄下老師上課時的話。法院認為「未公開」不等於祕密,而是指未對一般大眾公開;教室裡的發言只對學生開放,家長又是未參與對話的第三人,因此錄音與逐字稿都不能當證據,原判決遭撤銷發回。

最後這則尤其值得看:動機或許是保護孩子,最後錄音依然被排除。出於善意,並不會讓第三人變成當事人。

台灣的關鍵字: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

台灣的架構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把「言論及談話」、電信通話都列為通訊,但限於有事實足認對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第 30 條須告訴乃論。第 29 條第 3 款則是不罰事由,全文是: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另外,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無故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刑度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兩邊的差別,一張表看完

情境韓國台灣
自己參與的對話不屬「他人之間」,不違反第 3 條屬通訊之一方,且須「非出於不法目的」才不罰
第三人取得一方同意後錄音判例認為通話部分仍屬竊聽條文列入不罰事由,但須事先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錄未參與的對話1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並科資格停止通保法第 24 條、刑法第 315 條之 1 均可能適用
能否當證據第 14 條第 2 項準用第 4 條,違法取得者不得作為證據由法院個案判斷,本文不下一概而論的結論
事後的民事責任有「音聲權」侵害的討論,但個案未必成立民法第 195 條保護隱私,散布內容另有責任問題

台灣比韓國多了一道「目的」的檢驗。本文沒有查到最高法院對「不法目的」的統一定義,所以不替法院畫線,但有一點很直白:拿錄音去勒索、恐嚇的人,很難主張自己沒有不法目的。至於第三人取得同意這一項,條文雖然存在,也不該被理解成「找人幫忙代錄沒關係」。同意必須來自那場對話的一方,而且要在事前,風險不低,請先問律師。

日常情境怎麼對應

  • 可以考慮:主管找你談話、廠商和你通電話、你本人參加的協商,你從頭到尾都是對話的一方,目的是留下紀錄。
  • 不可以:離開座位後讓裝置繼續錄;把手機或錄音設備留在會議室、對方家中或車上;錄下同事之間、家人與他人之間的對話;在一旁聽別人交談順手按下錄音。這些情況你都不是對話的一方。
  • 也別誤會:「我人在現場」不等於「我參與了對話」。隔壁桌的談話、走廊上別人的爭吵,都不是你的對話。

錄下來之後,韓國律師的文章建議保留未剪輯的原始檔,並另外記下日期、地點與在場者,因為合法錄音也不會自動成為有力證據,還要能說明內容沒有被動過。這個習慣在台灣同樣實用。也別忽略最單純的做法:直接告訴對方「我會錄音留紀錄」,得到同意後爭議自然少很多。

常見問題

自己的通話錄音算嗎?

電信通話屬於通保法第 3 條的通訊,你是通話一方時同樣適用第 29 條第 3 款,也就是非出於不法目的才不罰。幫別人錄他們的通話則是另一回事。

開會時可以錄嗎?

韓國判例認定多人對話中的參與者錄音,不違反第 3 條。台灣條文則看你是否為通訊之一方及目的,而且公司的保密規定或工作規則可能另有要求,違反時的勞動責任是另一個問題。

可以把錄音放到網路上嗎?

合法錄音不等於可以公開。內容可能涉及他人隱私或名譽,刑法第 310 條與民法第 195 條都可能適用。需要使用時,交給律師、調查機關或法院,比自行公開安全。

小偵探建議

一句話記法:只錄你自己正在參與的對話,人走了就停止,目的是保存紀錄而不是拿來威脅誰。你若需要在自己參與的談話或現場留下紀錄,可以到小偵探 Safe 線上商店了解相關產品,或用LINE 諮詢說明你的狀況,我們只會就合法情境給建議,超出這個範圍的需求我們會直接建議你找律師或相關機關。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律師或相關主管機關。請遵守法律規定,勿將任何錄音錄影設備用於侵害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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