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做一份證據紀錄表:時間、地點、檔案清單怎麼寫
・分類:針孔手機指南・閱讀約 6 分鐘

事情過去幾個月,再去回想當天幾點拍的、哪支影片先錄、檔案複製過幾次,通常都只剩大概。律師問起來才翻手機,容易出錯,也容易前後說法不一。解法不難:事發後盡快做一份紀錄表。試算表就夠了。這篇提供欄位設計和填寫原則。
先講清楚:這不是官方格式
我們沒有查到台灣有規定一般民眾必須使用的固定表格,所以下面是工程師的建議格式,不是法定文件。律師、法院或承辦單位有指定格式時,以對方要求為準。做了紀錄表也不代表影片一定會被採用,影片能否作為證據、分量如何,都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這個格式的靈感來自韓國。韓國大檢察廳數位調查課的이인수(Lee Insoo)2016 年介紹當地的「數位證據資料包」標準(KS X 1220)時提到,它的設計是把每個對證據做過的動作,用六何原則記下:誰、何時、何地、什麼、如何、為何,連刪除也要記成履歷,才能驗證保管連續性。我們只借用它的想法,縮小成個人版本。
表一:檔案清單
每個檔案一列,一旦編好號就不再更動。以下範例內容皆為虛構示範,不是真實案件:
| 編號 | 檔名 | 拍攝裝置 | 影像時間 | 地點 | 大小 | SHA-256 |
|---|---|---|---|---|---|---|
| V-01 | VID_0001.mp4 | 本人手機(型號) | 2026-01-15 09:30 開始,約 4 分鐘 | 某路某號 3 樓走道 | 512 MB | 填完整 64 碼 |
| P-01 | IMG_0002.jpg | 本人手機(型號) | 2026-01-15 09:36 | 同上,門口 | 4 MB | 填完整 64 碼 |
檔案多的時候不用手抄雜湊值。Windows 的 PowerShell 可以一次算好整個資料夾,存成 CSV(路徑請換成自己的):
Get-ChildItem "D:\證據\原始檔" -File |
Get-FileHash -Algorithm SHA256 |
Export-Csv "D:\證據\雜湊清單.csv" -NoTypeInformation -Encoding UTF8
macOS 在該資料夾的終端機執行第一行產生清單,之後用第二行驗證:
shasum -a 256 *.mov > 雜湊清單.txt
shasum -a 256 -c 雜湊清單.txt
PowerShell 那段我們在 Windows 11 實際跑過;shasum 是在 Git Bash 上測的,也測了改動檔案後第二行確實會回報 FAILED。清單請存在資料夾外,或注意不要把清單本身算進去。
表二:保管歷程
檔案每動一次就新增一列,舊的不要改。寫錯了就加一列更正,並註明原因:
| 時間 | 經手人 | 動作 | 從哪裡到哪裡 | 雜湊值是否相符 | 備註 |
|---|---|---|---|---|---|
| 01-15 21:10 | 本人 | 複製 | 手機到筆電 D 碟(傳輸線) | 首次計算 | V-01、P-01 |
| 01-15 21:30 | 本人 | 備份 | 筆電到外接硬碟 | 相符 | 硬碟放住家抽屜 |
| 01-20 14:00 | 本人 | 交付 | 隨身碟交某律師事務所 | 相符 | 對方簽收文件存於資料夾 |
表三:事件時間軸
把影片和通話、訊息、收據、報案時間等資料串起來,每列註明依據哪個檔案或紀錄。最容易犯的錯,是把推測寫成事實。
時間、地點、內容怎麼寫才可靠
- 時間標明來源:分清楚是畫面時鐘、檔案資訊,還是憑記憶。憑記憶就寫「約」。手機是否自動校時也記一下。
- 一律寫完整日期和時區:年月日加 24 小時制,有跨國資料就註明 UTC+8。
- 地點寫到可以再找到:地址、樓層、哪個位置。不確定的不要猜,定位資料要註明來源。
- 只寫看得到的事:寫「穿藍色外套的人從左側進入畫面」,不要寫「對方故意闖入」。評論和判斷另外跟律師講。
- 不確定就留白:留白比寫錯好。之後查到再補一列,並標註補記日期。
- 影片段落用時間碼:例如「03:12 到 03:40」,要找重點時就不用動原檔。
韓國的證據清單作法可以參考
韓國律師주상현在 LawTalk 的文章說明,民事訴訟的「證據提出書」會列證據編號與名稱,例如「甲第 1 號證 買賣契約書」;「證據說明書」則進一步寫內容要旨,以及這份證據要證明什麼事實。這是韓國實務,觀念卻很好用:你可以在表一多加一欄「和哪件事有關」,用一句話寫。正式書狀怎麼編號、怎麼敘述,交給律師處理。
紀錄表本身也要保護
這份表含有地址、姓名、案情,不要用公開連結分享。完成一個階段就存成 PDF 算一次雜湊值,或印出來寫上日期簽名,舊版不要覆蓋。
紀錄表救不了取得方式的問題
表格寫得再工整,也不會改變影像是怎麼來的。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處罰散布竊錄內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雖有通訊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之監察不罰規定,適用範圍仍要個案判斷。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講的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私人取得的影像怎麼評價,由法院依個案判斷。違法取得的影像,不是保存做得好就能使用;他人的私密影像,持有或散布都可能違法,不要為了「整理證據」而轉存或轉傳。
常見問題
事情已經過很久才開始做,還有用嗎?
有。從今天開始做並註明補記日期,以前的部分用手機紀錄、訊息、帳單還原,查不到就寫不確定,不要倒填。
要用手寫還是試算表?
都可以。試算表好排序,也方便貼雜湊值;手寫不容易被質疑事後修改,但雜湊值抄錯的風險高。可以用試算表整理,定期列印簽上日期。
小偵探建議
紀錄表不必一次做到完美,先把三張表開起來,遇到一件記一件。手機也建議開啟自動校時並定期取檔。相關產品可到小偵探 Safe 線上商店查看,規格與使用問題歡迎透過LINE 諮詢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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